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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前犯案逃跑后被抓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2018-07-13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十八年前犯案逃跑后被抓获

199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三人酒后骑车回家途中巧遇丁某和于某,后张某借口被撞伤并向丁某二人索要赔偿未果,随即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搜走42.5元现金和一块手表后,几人逃离现场。2009年1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原则定罪处罚。因此,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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