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制度
2025-04-07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车钰,上海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分所工作),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车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但是,在刑事庭审中,是可以自行辩护的。相对于委托辩护,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比较。以下的内容是为大家带有关于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的知识。
一、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庭审辩护的概念
何谓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笔者以为,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诉、指控,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调查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材料;庭审中,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刑事庭审辩护的有效性及其意义
辩护有效性是一个主观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无论如何解读,其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二、当前刑事庭审辩护存在的误区
无罪辩护即是有效辩护
一段时期以来,刑辩律师越来越追求和青睐;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将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有律师事务所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金字招牌;。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以是否能够让被告人;回家;判断辩护有效与否。调查发现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有效的庭审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更包括有罪辩护,辩护的多元化强调的是从无罪辩护拓展为有罪辩护,从实体辩护拓展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一味强调无罪辩护,变相忽视甚至放弃了有罪辩护,不能形成有效庭审对抗,庭审作用虚化,错案易形成。
;死磕;才能有效辩护
;死磕;已不是一个新概念,也有部分律师自称死磕派律师,死磕派律师的另一个更为;法治化;的称呼是;维权律师;,除了死磕派律师内部,在法律界甚至社会,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从其诞生之日就开始了。笔者以为,死磕分为良性死磕与恶性死磕,良性死磕是专业精神,尊重法律,敬畏法治;而恶性死磕是无理取闹,沽名钓誉,坏了律师整体的名声和形象。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恶性死磕。
煽动演讲式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百姓甚至部分年轻律师对有效辩护没有正确认识,以为在法庭上面向公众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高谈阔论,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辯护词的对象,这样的辩护才是有水平、有效的辩护,还有部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迎合被告人亲属,故意作煽动演讲式辩护。笔者以为,有效辩护并不绝对排斥煽动演讲式辩护,某种程度上煽动演讲式辩护提高了辩护的效果,让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人员对一些辩护观点印象更深刻,更容易接受。但法庭不是秀场,庭审辩论要有好的口才、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和要害、逻辑思维能力、短时内对思路和语言的整理归纳能力等。
借助舆论挟持司法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普及,有的律师在案件尚未开庭或者正在审判尚未裁决之时就把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公布于网络、媒体,并发表引导式的倾向意见,以达到影响司法之目的,甚至不惜在法庭上进行断章取义式直播。这些行为除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之外,也是对被告人的不负责,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于风险之中。
三、刑事庭审有效辩护的实现
立法、司法的完善保障:
有效辩护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立法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极为必要,一是准备辩护方面,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及行使辩护等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述权利均有规定。二是行使辩护权及辩护权受侵犯时的救济权利。探索建立;庭审辩护有效性;评估机制。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调查发现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刑事辩护制度
第一,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等。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辩护人的。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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